傅律师导读:最高法2016年11月21日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本文摘自法信公众微信号,文章围绕“纪要”具体条文,对“纪要”条文阐释的具体实务问题进行解析,便于读者掌握最新裁判尺度。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与方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1997年领证结婚,但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一般,而且经常因琐事争吵。2008年7月,他和妻子发生激烈争执,以致报警,后来一直分居。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刘先生于2011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将被告养老保险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生和被告方某离婚,生女小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
法律法规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专家观点
1.离婚案件中,处理保险问题应坚持协议处理优先的原则
按照我国婚姻法对离婚中财产问题处理的一般规则,离婚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就保险问题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财产处理规则予以分割。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只要不具备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
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
3.离婚中保险金及投资保险收益的分割
离婚中分割已经领取到的保险金,首先应当对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所保财产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所领取的保险金应当认定为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仍应当认定为归个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如果属于医疗、伤害等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的保险类别,保险金当然属于个人,而对于投资性保险,则无论该保险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抑或是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投资,该保险金收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保险金,由夫妻一方保有;认定为夫妻共有的保险金,则与其他财产一起,按照个案中相关的分割比例进行实物分割。(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4、人身保险的分割对象
(1)保险金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者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则保险合同转化为保险金。在保障型保险中,当事人所获得的保险理赔往往具有人身属性,目的在于弥补其人身伤害,应当认定该保险金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在返还型及投资型保险中,所获得的保险金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金进行实物分割。
(2)保险费、保单的现金价值
离婚时保险合同尚在履行期的情况下,分割的主要对象是保险费与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障型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选择退保,离婚后被保险人取得的是一项期待权,获得方可以在剩余期限所对应保费的范围内给对方以补偿。在返还型保险及投资型保险中,其处理方法与财产保险的处理方法相同,不再赘述。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原来的投保人可能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离婚后,原有的投保人不愿意续交保费的,应该允许被保险人继续缴纳保费,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