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现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惩治措施尚不完善,并且社会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深刻。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隐藏在离婚背后的原因也逐步展现在公众眼前,其中导致离婚的一大类型便是家庭暴力,而我们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在婚姻当中保护自身。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评析】
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受害方王某运用法律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使自身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使得对方受到了应有的责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专家评析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制度是在不断的完善,但相对于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整体完善发展进程来说,仍处于一个不太被重视的位置。
许多家暴实际案例,经由分析观察,深入了解后,便会发现多数情况中,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之后会第一时间去寻求外界帮助,例如公安机关、亲朋好友以及施暴方工作单位等等。而这些对于当时的被害者来说犹如救命稻草的人们,却大多数在第一时间以“冷漠”回应。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对于没有伤害后果会是伤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况只会予以劝说,即使是伤害稍加严重的,也不过是带回做个笔录,并没有什么可以对施暴方起到震慑作用的强制措施。而亲朋好友或者施暴者的工作单位则更多的是很本意识不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通常以过于传统保守的观点来面对这些问题,大多视家暴事件为“家务事”,不好插手,也无关紧要,甚至有的人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说出去是有伤风俗,小题大做。
正是这种“冷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势焰,使得施暴方不以为然,认为自身的所作所为是理所应当的正当行为。可想而知,这种种因素只会让事件向不可挽回的方向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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