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房改房”问题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在目前畸高房价的背景下,房产归属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焦点和难点。本期围绕离婚案件中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分割问题进行说明,仅供读者参考。
案情介绍
1.房改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宜对房屋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闫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号:(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对于单位提供的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及收益等部分所有权。如果双方起诉离婚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待该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析产。
案号:(2010)西铁中民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2010年10月20日
3.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房权属的认定和分割,应判断购房的时间、购房出资来源、购房的主体资格限制等因素——唐某某诉乔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购买房改房具有时限性和身份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和分割房改房权属时,不仅要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结合房改房自身的特点和有关房改房的政策来决定,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购房的时间、购房出资来源、购房的主体资格限制等因素,认定涉案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当事人在购买房改房的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1.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首先,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在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其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请求。其次,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已取得部分所有权,但也无法对此部分进行确权和分割,因夫妻双方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是根据国家有关购买公有房屋的福利性政策而取得的,其中包含了国家和单位对双方的福利优惠条件,如果要确权或者分割,就必然要涉及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还涉及竞价、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一系列行为还要考虑原售房单位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对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处理问题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由于购买的承租房屋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及其价格的计算都受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
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摘自:韩延斌:《离婚财产分割中“房改房”的分配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72~182)页。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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