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 时至2017年,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很多省市极为罕见。这意味着,多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仍未能获得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保护。本文认为,这一现状与该制度适用中的“四难”症结有关,即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
一、相关案例
李小某(2004年11月出生)是被申请人宋某与前夫李某的婚生子。宋某与李某于2006年5月离婚,李小某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次年,李某与案外人赵某再婚。2014年,李某因病去世。继母赵某便以无力继续抚养李小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归生母宋某。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小某由宋某抚养。此后,宋某一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便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宋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长达六个月以上为由,请求撤销宋某对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玄武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秦淮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宋某作为李小某的亲生母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拒绝探视,时间长达十个月以上,导致李小某生活无着,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综合考量李小某的个人意见、其他近亲属的监护意愿和能力,申请人玄武区民政局长期以来对孩子采取的临时监护措施等,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宋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的资格;2.指定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二、法官观点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曾被称为“沉睡的制度”。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将这一制度逐步唤醒。2016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但时至2017年,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很多省市仍极为罕见。这意味着,多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仍未能获得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保护。笔者认为,这一现状与该制度适用中的“四难”症结有关,即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
本案在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过程中,由法院牵头,动员、挖掘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妥善解决了对该类案件中的实际困难,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1.由法院发现,依法启动保护机制。该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源自此前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前案审理过程中,继母、生母均表示拒不抚养孩子,但法院并未简单判令抚养权归属,而是将关注点集中在无人监管的孩子身上,有意识地“发现”监护侵害行为。于是,法官选择严格适用法律,先将抚养权判归生母,再另案启动诉讼,撤销生母的监护人资格,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惩处监护侵害行为。
2.由法院牵头,会商提起诉讼程序。在抚养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另案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提上议事日程,但很快发现“申请人由谁担任”成为难题。法院首先联系的是孩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但其工作人员认为其没有监护条件,启动诉讼后,后续工作很被动,不肯起诉。然后又联系到民政局,民政局第一时间开展的工作不是诉讼,而是劝社区居委会诉讼。与此同时,法院联系秦淮区检察院介入,会商诉讼程序。最终,秦淮区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居委会集体会商、评估利弊,达成协作共识,决定由检察院建议并支持起诉、玄武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启动诉讼。
3.由法院主导,审慎审理无争议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比照特别程序审理。该类案件本质上系非讼纠纷,一方申请撤销,对方并无异议,那么法院是否有必要开庭审理,以及如何展开庭审成为审理难点。本案法官对庭审程序作出如下安排:(1)邀请人大代表听庭,强化对此类新型案件的宣传指导效果;(2)接受秦淮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的建议,强化司法机关的震慑效果;(3)审理环节调整如下:不归纳争议焦点,以法庭依职权调查为线,审查孩子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抚养条件和意愿、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意愿、申请人的临时监护措施等,以准确判断监护人资格归属;法庭调查阶段,增设宣读《家事调查报告》环节,全面展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事实;庭审小结环节,强调相关法律释明,包括对孩子的隐私保护、申请人如担任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如被撤销监护人后的权利义务、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以及法院的判后指导工作等。最终,庭审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4.由法院协调,落实孩子的临时安置措施。司法实践中,追究侵权监护人的责任“易”,安排谁来照顾孩子“难”。本案中,从法院发现孩子监护缺失,到法院判决民政局担任监护人,历时两年多。为孩子找到一个安稳的家是首要任务。为此,法院先根据学者建议和公益记者的探寻,找到了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该组织具备专业的心理评估机制,有充足的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和社工等,负责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学习辅导。法院出面与孩子的近亲属做工作,落实孩子的居所,并委托秦淮区妇联、关工委等工作人员,与学校班主任老师联系,讨论孩子学校教育的细节问题。通过民政局购买社会服务,为孩子找到一个寄养家庭,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并与教育部门联系,给孩子提供就近入学的机会。各部门通力合作,帮助孩子的生活步入正轨。
保护儿童免受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必须积极作为,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并依法落实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努力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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