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育有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一、【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
201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4年6月3育有一女张某,2015年9月15,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6年7月1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张某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之后,原告怀疑张某并非其亲生女儿,2016年8月12,原告向鉴定中心申请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原告为张某的生物学父亲,2016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张某之间无亲子关系。
张某某与王某某自2016年7月10日离婚后,张某实际仍由张某某抚养照顾,王某某曾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张某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的抚养费4000元,在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张某无亲子关系后,张某于2016年12月开始与王某某共同生活。
2016年12月,张某某以王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10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某某辩称: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二、【审理要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张某没有抚养义务,要求被告给付因抚养张某所产生的费用,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原告实际抚养张某两年半,在确认张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其主张的要求王某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最后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判决:(1)王某某给付张某某因抚养张某所发生的费用10万元;(2)王某某给付张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三、【裁判思路】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金精神损失等纠纷,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
现在多数人观点认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如受欺诈人要求返还抚养费,欺诈人应当返还。但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
第一、行为无效说。丈夫因受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而为抚养行为,根据无效返还的法律规定,已支出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无因管理说。没有法定义务而为抚养,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第三、不当得利说。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来说,无抚养义务人为其支付抚养费,属不当得利,其所得利益应予返还。
第四、侵权行为说。其侵权行为主体,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并非生母一人,其违法行为,是逃避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育费用。该行为的后果,是使受欺诈的原抚养义务人支付财产,为该子女生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因而侵害的是财产权,是使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主体主观上为共同故意。
四、【裁判规则】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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