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在离婚时,双方可自行协商子女的抚养费金额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期限,但不能等于放弃今后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但权利.
一、[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朱小某;被告:罗某
朱某和罗某原系夫妻关系,朱小某系二人之子.2014年5月,朱某与罗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朱小某由朱某抚养,罗某每月给付朱小某抚养费500元至朱小某18周岁止.
2016年2月朱小某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自2016年2月起每月负担朱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朱小某18周岁止.
罗某辩称:限于自己的收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要览]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育之责,父母离婚的,父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养的方式.罗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罗某收入低,不足以抚养朱小某,法院判决朱小某归朱某抚养.现朱小某以上学为由要求罗某支付抚养费,而目前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多项收费已经免除,其抚养费的支出并无巨额增长,且罗某、朱某的收入并无明显变化,此时与上一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相隔不远,该判决依据的抚养义务人的情形并无明显变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要维持一定稳定性,故一审法院对朱小某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罗某与朱某离婚时确定由朱某抚养朱小某,但现朱小某已上学,教育费用有一定增长,且朱某因收入降低及偿还债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再由其自行抚养朱小某确有困难.一审法院对朱小某的实际需要及朱某的经济条件变化考虑不足,以朱小某抚养费的支出并无巨额增长为由,驳回朱小某的诉讼请求不妥,法院予以改判.具体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朱小某的实际需要及罗某、朱某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2)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朱小某抚养费800元至朱小某年满18周岁止.
三、[裁判思路]
在审理抚养费这一类型案件时应当注意,在抚养费负担数额方面,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半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在抚养费给付期限方面,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半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在抚养费给付方面,抚养费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父母离婚后,为了更好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为:(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二,应当提供真实有利的证据,主要包括:(1)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人民实际生活支出的数据统计材料;(2)医院的病例诊断,医疗费单据,交费凭证等;(3)接受法定教育的学费单据,因兴趣爱好进行培训等费用单据;(4)父亲或母亲的收入情况,以及父母发生活状况.
第三,即使已经有了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子女仍然可以一次或多次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
四、[裁判规则]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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