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
1997年10月,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某年某月某人生育了女儿蔡某乙。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原告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年初起,原、被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三、【裁判思路】
(一)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对于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而无需审查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案件中应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3、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不会因为被告方表示其无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4、对于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
四、【裁判规则】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五、【专家视点】
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是破裂主义、无责主义和有责主义的并合。其中关于分居的具体规定,体现了破裂主义的原则;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体现了无责主义和目的主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体现了有责主义。但立法意旨并没有走向有责主义的过错离婚,也没有丝毫的限制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迹象,而实际上仍是坚持积极破裂原则,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由于我国并不因为婚姻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或以过错为离婚前提。我国在离婚问题上,无论什么原因,不论有无过错,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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