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系有妇之夫,自2014年起与蒋某(未婚)非法同居,以致蒋某于2015年7月生育原告陈某甲。2015年10月,陈某与蒋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陈某每月支付给蒋某和非婚生子陈某甲生活费人民币700元。陈某按约付给蒋某和陈某甲10个月的生活费计7000元后,陈某与蒋某因故发生纠纷,陈某即停止支付给蒋某和陈某甲的生活费。2016年7月,陈某甲诉称:要求生父陈某提供必要抚育费,建造一座房屋给他居住。陈某辩称:陈某甲系其私生子,不应支付过高生活费。
二、【审理要览】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陈某甲系被告陈某与蒋某所育的非婚生子,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提供原告必要的抚育费。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建造一座房屋给他居住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甲系陈某与蒋某所育非婚生子女,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陈某与蒋某对陈某甲均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判决陈某每月负担陈某甲的部分抚育费600元至其18周岁是正确的。至于陈某甲的住房及教育问题应由陈某和蒋某协商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应每月付给原告陈某甲抚育费人民币6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甲不服,以原审判决陈某每月承担其抚育费600元偏低,对其住房问题未予解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思路】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相对方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难,丧失劳动力时,非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而且,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方面,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吃的法律地位时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当下社会上出现孤立、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还是很多的。应通过社会力量,宣传人人平等,爱人爱己,一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实中,由于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道德谴责,导致该子女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相信这种“歧视”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四、【裁判规则】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费。
五、【专家观点】
在法律上,生父、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明确了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永远存在的,不会随着主观和客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生身父母的某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单方面宣告而发生变化。但是,在社会中,大多数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往往是一段婚外情或婚外恋的“附属品”。而在我国,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道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她们时刻面临被抛弃的危险。尽管生父、生母存在过错,但孩子是无辜的。因为,为防止不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生母一方由于道德和家庭的压力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用这种铭文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生父、生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而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等问题可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他们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哪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