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石某;被告:何某
1988年12月21日,原告石某与被告何某在新邵县原严塘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4月9日,石某经邵阳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5月26日,新邵法院做出(2005)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何某为石某的监护人。该判决生效后,因何某对石某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经石某之姐石某娟、石某霞申请,新邵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新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何某对石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石某娟、石某霞为石某的监护人。石某与何某自1989年下半年开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何某从1991年起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石某的监护人石某娟、石某霞作为原告石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石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
被告何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时间即产生矛盾,从而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亦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石某提起要求与何某离婚,何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石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三、【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告知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如果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有权机关等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当首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5)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条件为精神病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离婚请求将不被支持。
(2)只有经过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之诉。
(3)对于结婚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且起诉时该情形尚未消失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四、【裁判规则】
1、《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解释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7、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8、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9、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10、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11、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五、【专家观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识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制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作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痪者等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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