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季某,被告:沈某
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被告即于2011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1年4月22日被逮捕。2012年2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正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而原告则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各方观点
(一)原告季某观点
原告季某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一个月被告就因犯罪被刑事拘留,直至判刑,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也无共同财产,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沈某观点
被告沈某认为,因其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现原告处还有属于被告所有的金银首饰及被告购买的电视机、窗帘等财产。
(三)法院观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但由于被告在婚后仅一个多月即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直至2023年3月20日方才届满,这对双方的感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也很难说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于法不悖,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理由系对财产分割有异议,而非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构成不同意离婚的合法抗辩,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因原告并未提出分割财产的相关诉讼请求,且原、被告就财产状况的陈述不一致,对此又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考虑到被告目前正在服刑,其举证能力存在缺陷,故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作处理,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律师点评
(一)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依据特殊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一方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时是否还仍适用该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管辖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而是适用特殊规定,即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还不满一年时,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立案管辖。如果被告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一年,那么原告还可以依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确立立案管辖。但是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各个法院在收取案件的时候都比较谨慎,通常来说,法院都会依据《民事诉讼法》都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是否收取案件,但是实践操作中,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都特殊管辖原则来确定是否收取案件,但是实践操作中,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都相关规定,立案难的问题也可以一一得到解决。
(二)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不属于可以缺席判决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结婚自由,同时也保护婚姻双方的离婚自由。
基于此,婚姻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出庭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表达意见,律师不能单独发表是否同意离婚的代理意见。而所谓的“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如何,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出国不在国内的,以及对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被认定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一方自由受限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换句话说,即使一方涉及刑事犯罪而导致人身自由受限也要出庭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这也是婚姻法对离婚双方最大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基于此,一般遇到类似的特殊离婚案件,法官会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然后到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开庭审理,并根据庭审中法官对婚姻事实的调查和被告一方对离婚的态度最终做出是否支持双方离婚的判决。
三、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并不必然一定判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且该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情形。而这些具体情形里并不包含一方被判入狱。也就是说,一方刑事犯罪并不必然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其结果也就存在着判离或者判不离两种情形。但从搜索案例的判决结果上来看,一般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法院多数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就判决离婚,很少涉及第二次离婚诉讼的。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一方因为被限制了自由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法官认为一方刑事犯罪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还导致两人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从而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学界观点
对于涉及一方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判决离婚的问题,学界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因主观犯错被限制人身自由,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像普通的夫妻那样维持正常生活,且其刑事犯罪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其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可以作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兜底条款中“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因为一方犯罪就当然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具体还要看一方属于何种犯罪,是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人身犯罪,还是属于对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经济型犯罪。其刑期是属于短期有期徒刑,还是能够导致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其他长期徒刑。其犯罪后主观上是否已经产生悔过之意,愿意改过自新,还是思想顽固不化。这些都将是法官据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得出双方感情并未因为一方刑事犯罪而破裂,则法院不应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五、法条链接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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