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件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等;
9、 一方有婚外情、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等;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子女现在生活、教育现状的材料;
14、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另一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5、 房产、汽车、电器、存款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6、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7、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8、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9、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20、其他证据。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或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被告下落不明的,提供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5、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被告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6、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7、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案例君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8、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10、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11、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12、 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3、 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 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 其他证据。
1、子女与被赡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
2、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3、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4、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护照等);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