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男与包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包女性格暴躁,时常与李男吵架。经历多年婚姻生活的折磨,李男对包女心生恐惧。之后,包女几次提出协议离婚,李男均未同意。于是包女多次到李男单位和父母处哭闹,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精神非常紧张。一日,包女又到单位找李男签字协议离婚,李男怕失去工作,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离婚协议内容载明:双方婚生子女由包女直接抚养,李男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直到孩子工作时为止。房子两处,均归包女所有;房贷还完后,李男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轿车一辆及存款二万元归李男所有。此后,李男与包女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现李男以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威逼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书中对财产及抚养费的分割也不合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每月负担抚养费三百元,直到孩子十八岁为止。
包女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在李男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不存在重新分割的法定事由。但同意李男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百元至孩子十八岁为止。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之后一方能否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男关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原告李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三百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为复合协议,是数个法律关系的混合。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夫妻关系解除;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离婚协议在形式上虽类似于合同,且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是基于双方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但因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还包括夫妻感情及子女抚养等因素,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与民事合同等同对待,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一方以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割给对方所有,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被对方采取胁迫的方式签订的离婚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其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按正常人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据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其签订的协议书系在对方胁迫下完成,且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夫妻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故在判断离婚协议签订时是否受胁迫或显失公平,不能仅基于公平原则,而应考虑夫妻间感情等因素。一方虽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其受到对方胁迫,亦未举证证明其并非基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故对其请求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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