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XX与陈X祥系姐弟关系,陈XX下肢瘫痪患有严重残疾且已婚,陈XX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产留给陈XX及陈X祥,该项房产尚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利证书。陈XX的大嫂陈X英认为陈XX为出嫁女,意图占有陈XX及陈X祥的遗嘱继承房产。
陈XX、陈X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遗嘱房屋第一层归陈XX所有,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X祥占有、使用。
【争议焦点】
当事人系残疾人,婚后父母将房屋以遗嘱继承形式留给当事人及其弟,当事人大嫂意图占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就遗嘱请求确认房屋权利。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遗嘱继承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分别由原告陈XX和陈X祥继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以及该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据此,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当事人作为出嫁女且身患残疾,其父母通过遗嘱继承形式将房屋由当事人及其弟弟共同继承。当事人的大嫂意图占有该遗嘱继承房屋,故当事人及其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因遗嘱继承系当事人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项遗嘱内容有效,应按照遗嘱内容确认当事人及其弟为房屋继承人,故房屋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当事人和其弟共同继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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