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女与刘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刘X。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经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防盗门一个,热水器一个。另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
郭女以刘男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刘男离婚,女儿刘X归其抚养,刘男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男支付赔偿金,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
刘男辩称:多次殴打郭女的情况不完全属实,女儿刘X归其抚养,郭女每月支付抚养费,请求驳回郭女的其他请求。
刘X表示愿随刘男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以对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且法院准予离婚时,施暴方应否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郭女与刘男离婚;刘男赔偿郭女人民币2 000元;双方所生之女刘X由刘男负责抚育,郭女每月给付刘X抚育费,至刘X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归郭女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刘男所有;驳回郭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结合本案,郭女与刘男原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刘男曾多次对郭女实施家庭暴力,且郭女有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郭女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刘男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刘男具有过错,应当向郭女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另外,因刘男名下并无住房,而郭女具有劳动能力,故对于郭女要求刘男支付生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女儿刘X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尊重刘X本人意愿,抚养费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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