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内设立他益型的家族信托的案例已经非常多,虽然目前大部分都是以资金信托为主,但对于股权或者房产等需要登记生效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也是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就小编接触的很多案例而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由于委托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而放弃,并非信托制度使然。然而,与规避债务连带、防止婚变分割、避免继承纠纷、防范意外损失等相比,这点成本就如九牛之一毛耳。
本文从上市公司股票增持的角度,分析了股权放入家族信托的简要版思路,值得想要增持或者面临交接班的企业主参考。还是那句话,专业创造价值。(本文编辑:新时代信托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始人兼秘书长陈云)
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发布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纷纷公告宣布已加入或计划股票增持。实际上,对于正在计划股票增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来说,以家族信托对接股票增持方案,在能够提振投资者信心、稳定股价预期的同时,还可以达到财富传承及股权间接转移等目的。
一、家族信托对接上市公司股票增持方案简介
家族信托对接上市公司股票增持方案,是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再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信托财产通过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以达到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目的。该方案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该方案的优点
(一)资产隔离
该方案中,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将其个人财产交付给受托人而设立信托,即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既不得被当作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而被执行,也不得作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受到影响。因此,委托人用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资产即实现了资产隔离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名义上是由信托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仍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仍可适用《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二)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使子孙后代享有信托利益,实现自身财富的传承。而以信托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将上市公司股权直接纳入传承的财富之中,从而更好的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
我国信托公司发行的绝大部分信托计划均为自益信托,即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并无财富传承的相关功能。但在本方案中,通过对家族信托受益权分配需要进行合理、巧妙的设计,可在实现家族财富保全的同时,传承至家族后代。
(三)股权间接转移
通过该方案,委托人以其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后,再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即将该部分财产转变为了上市公司股票。未来一旦需要减持,可仅出让其个人名下的股权,实现了个人名下股权向家族信托的股权间接转移。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在该方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来说,该方案涉及如下信息披露问题:
首先,对于上述家族信托对接股票增持方案,其信息披露内容有特殊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其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上述条款中所提及“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关于“达到法定比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达到下列比例时,负有编制下列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该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原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通过本方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合并计算。如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述比例,则相关当事人需根据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配资问题
在该方案中,证券公司可以提供针对股票增持提供配资服务,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加投资回报率。但是,配资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2015年7月12日下午,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对部分场外配资进行了清理,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第二,进行配资方案设计时,所增持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应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因《通知》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配资方案致使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并非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或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则不能适用该通知。
(三)关于家族信托受益权分配问题
在该方案中,之所以设立家族信托对接股票增持方案,是为了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财富传承目的。因此,在该方案中,同时需要对家族信托受益权分配需要进行合理、巧妙的设计。
根据受托人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多少,可以在家族信托中按照下列四种方式指定信托利益,分别是一次性特别指示、持续性特别指示、概括性指示和结合指示。前两种分配方式均为委托人明确指示分配特定数额或比例的信托利益给受益人,后两种分配方式则赋予了受托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在实践中,委托人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受托人专业程度(或是否聘有分配顾问)、子女有无其他收入等具体状况通过协议来合理安排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制度,使家族财富得到较好地传承。
(四)关于股权间接转移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本文所述方案的优点之一,是可实现个人名下股权向家族信托的股权间接转移。那么,在股票增持之后,什么情况下,持有人可以转让其名下的其他股票?
首先,《通知》第一条规定:“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根据该规定,在6个月内受限的仅为增持中通过规定所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但持有人在增持前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可以转让。
其次,《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并未强调禁止减持的对象为“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由此来看,根据第二条规定增持股票后,持有人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都不得减持。但是,根据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当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专门对此进一步做了解释说明,指出《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因此,持有人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不在限制减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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