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绍兴诸暨的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在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两人打算在杭州滨江区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理应归还。但是儿子儿媳认为,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该笔款项“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赵老太太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双方争执不下,2016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告上了诸暨法院。
一审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赵老太太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小夫妻俩应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判决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于是,她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法院认为,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律师评析
法律不支持成年子女要父母无条件付出的请求。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亮出了一个观点:“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温暖的判决书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判决书中写道:“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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