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当事人生前订立遗产继承书,表明其所有的房产在其死后由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当事人与其子女均在遗产继承书上签字。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立的遗产继承书是否为有效遗嘱。
【基本案情】
车某共有五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为万某。车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为便于子女继承涉案房屋,即虚构买卖房屋事实,并将涉案房屋过户于万某及万某的配偶李某名下。而后,万某与李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此后,车某订立遗产继承书,载明:本人车某,现年83岁,生有万某等五位子女。本人在世时,有中桥二村53号302室产权房一间,本人百年后,本人的产权房由五位子女平均继承。为此本人特立遗产书一份。本书五位子女各留一份,签字生效。本人为了减少百年后遗产继承手续上的麻烦,于2005年6月把本人现有的中桥二村53号302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万某,并委托儿子万某待本人百年后,代本人将中桥二村53号302室的房屋产权分割为五份,让本人的五位子女继承遗产。特此立据为凭。车某与其五位子女均在遗产继承书上签名。2009年7月,车某以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其为了方便子女继承遗产而将涉案房屋过户在万某名下,并订立遗产继承书,委托万某在其死后分割房屋,而万某与李某在此后即要求其搬离涉案房屋,并对其辱骂、毁坏其所有的财物等方式将其赶出涉案房屋,其现居住于其他子女家中,有权撤销遗嘱中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万某、李某的内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李某返还涉案房屋所有权。万某辩称:本人并未对车某辱骂,亦未曾毁坏其财物。本人应车某要求办理过户,过户时车某与本人均是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有效,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车某。遗产继承书并非遗嘱,而是分产协议,车某已经在协议中表明将涉案房屋交予其五名子女所有,其无权要求返还。同时,车某于2005年6月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本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车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辩称:本人并没有欺诈车某,请求驳回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万某、李某立即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车某,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车某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生前订立遗产继承书,表明其所有的房产在其死后由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当事人与其子女均在遗产继承书上签字,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立的遗产继承书是否为有效遗嘱?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或其他事物依法作出的个人处分即处理的嘱托,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分家析产协议是指家庭成员依据一定标准,对家庭共有财产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将共有财产分属于各个家庭成员所有。遗嘱与分家析产协议均属于家庭内部对财产的分配,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处分的财产不同,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分家析产协议处分的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不同,遗嘱只需由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分家析产协议是基于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亦不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为生效要件;三、撤销与变更的方式不同,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据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变更和撤销的效力,而分家析产协议则应由各方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为便于子女继承其所有的房产,将房产过户于其中一方子女名下,并订立了遗产继承书,载明该房产为当事人生前所有,在其死亡后,由所有子女平均分割该房产,当事人及所有子女均在遗产继承书上签字。因该遗产继承书中的房产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其与子女的共同财产,且当事人并无生前将房屋处分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而是表示其死亡后子女取得房产,故该遗产继承书符合遗嘱的特征,不属于分家析产协议。
2.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存在不动产变动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法律行为均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属法律行为之一,亦需要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素。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在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二、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相关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若无物权登记要件则难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综上,在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若将属于遗产的不动产转移给部分继承人,并委托部分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后代为分割遗产。此时虽然遗嘱人已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于部分继承人名下,但并不代表遗嘱人已经放弃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仅有转移登记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遗嘱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并为了便于遗产继承人继承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将不动产过户于遗嘱执行人名下,其在遗嘱中亦表明该不动产为其生前所有,其死亡后由遗嘱执行人代其将该不动产分割给各继承人。虽然遗嘱人与遗嘱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因该不动产所有权是基于遗嘱人的遗嘱意愿而非实质性转移,遗嘱人并无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遗嘱执行人并未享有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同时,遗嘱人依法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即使已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过户,仍有权因撤销遗嘱而要求遗嘱执行人返还不动产所有权。
综上,应认为该遗产继承书是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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