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律师导读: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已适应与女方共同生活的生活环境。虽男方无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因抚养权变更应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若子女的生活环境未发生重大恶化,不应变更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中旬,吴某与林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林某生育一女吴宁(现正接受小学教育),2005年林某再次诞下一女林玉(后吴某知林玉系林某与他人所生)。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由林某抚养吴宁,吴某按月向林某支付抚养费五千元,直至吴宁十八周岁。吴某与林某未对林玉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作约定。
后吴某即本案原告将林某(被告)诉至法院,称:1.原、被告离婚时因考虑到两个女儿年幼,暂由被告照料更为合适,遂同意被告的请求,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抚养费。因次女年仅半岁未取名及上报户口,双方为尽快办妥离婚手续,遂在离婚协议书中仅约定长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为止。双方均口头同意和认可每月5000元是两个女儿共同享受的,并非长女独享。2.离婚时,被告向其隐瞒次女系被告与第三者所生,其对此完全不知情,导致作出同意长女由被告抚养的错误意思表示。现被告承认次女系其与第三者所生,导致原来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来抚养长女的前提条件已经变更。按当时福州市的生活水平,抚养一个2岁多的小孩,每月1500元已足够,原告每月支付5000元系抚养两个小孩的费用。3.被告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及违背社会道德,与他人私生子女,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其没有义务抚养被告与他人私生的子女,因此自2006年11月起其只向被告支付长女的抚养费1500元。于是被告阻挠其探视小孩,使女儿享受不到父爱,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原告的合法权益。4.被告已承认其与第三者私生小孩,现在被告与两个女儿生活在一起,而自己未再婚,也已年届45岁,以后难再生育子女。且经济收入良好,有大学文化,完全能够有能力抚养婚生女。综上,无论从法律和社会公德,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原告的人格尊严,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女吴宁的抚养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到小孩18周岁为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因此,被告林某已经生育并抚养两名子女,原告吴某无其他子女,且根据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两方的经济水平,原告吴某更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故由原告吴某抚养吴宁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的婚生女吴宁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被告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审、二审判决大相径庭,可见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不是非常统一。可以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始终跟随女方生活,且该子女的生活环境未发生重大恶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此种情况下,具有抚养能力且无其他子女的男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应从以下方面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父母离婚并已确认抚养权后,若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则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下列标准确定抚养权应否变更:首先,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意见。故当子女具有跟随一方生活的意愿时,应当尽量尊重子女意愿。其次,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其中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自身条件及行为习惯等,考量获得抚养权一方是否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再次,根据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确认抚养权应否变更。如果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未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不应变更抚养关系。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此后,父亲请求变更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虽然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同时抚养两名子女,而父亲无其他子女且具备抚养能力,但因抚养权变更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而未成年子女自父母离婚后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在其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未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最为有利。同时,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亦具备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不具备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据此,该未成年子女应当由其母亲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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